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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经营者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考
             吴方辉 唐自培 杨国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不断完善,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竞争日趋白热化,而在这其中,企业厂长、经理(以下简称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价值也越来越显现出来。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工作作为一种特殊的、高复杂程度的、高度风险的劳动,已在企业的生存、发展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营者是公司可利用资源的管理者,法人财产的控制者,他们的行为决定着公司的命运。但建国几十年来,对经营者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研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致使经营者长期以来得不到与他们付出的劳动和所作贡献相对应的报酬。直到现在由于种种原因,也没有从理论上、制度上和政策保证上得到较好的解决。对经营者实行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其实质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也是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一个有力措施。本文力图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初浅探讨。
  一、经营者分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
  1、改革经营者分配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成为必然。江总书记指出:“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基本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志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据此,我们可以感觉到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质是兼容出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方面关系的制度,并把这三者融合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共同体。经营者知识、经验、智慧的创造和劳动者的有效劳动使企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出资者获得良好回报,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繁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要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明确并保护出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者的权力,正确处理好这三者的经济利益。其中,经营者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中间环节,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出资者真正到位,即使是国有企业,出资者也不再是虚拟,而劳动者则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和优胜劣汰的现实,更加依赖于企业的发展,于是凸现出经营者的重要性。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称不上是经营者,只是计划的执行者,也是一个劳动者,只要执行好计划,出现问题责任不在企业,企业效益不好,职工收入不高,责任也不在厂长、经理。而现代企业制度下,经营者必须身系两头,既要对出资者负责,又要对劳动者负责,责任至关重大。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必须要解决好经营者利益到位问题,否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关键环节不通,不能落到实处,而出路则在于改革经营者分配制度。
  2、改革经营者分配制度是调整生产关系,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有力措施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取得了重大成就,其中,在上层建筑领域,突出的变革是调整了经济体制结构和建立了生产要素市场。经济体制结构的变化,显著标志是打破了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民营个体经济大量涌现,即使是公有制,其实现形式也在不断创新,投资主体多元化,股份制已成为发展趋势。所有制结构的变革,必然要求分配形式的变革与其相适应。生产要素是人类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因素和条件。如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企业家资源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生产要素市场化不断发展,企业家市场正在逐步形成,企业家的人力资本效益正为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所认识。生产关系的调整推动分配制度的变革,生产要素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为生产要素进入分配体系创造了条件。因此,无论从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还是从企业资本效益分析角度,都必须高度重视经营者分配制度的改革。通过对企业家作用的公正评价和引入企业家这一人力资本作为分配要素,最大程度发挥企业家资源(资本)效益,并最大程度推动生产力发展。
  3、改革经营者分配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出资者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精髓,出资者不直接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是将企业财产的实际占有、使用和处置等权力委托给经营者来行使,经营者受托运作企业资本,但其行为结果(经营风险和责任)都由出资者承担,这种通过制度安排,形成资本经营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点。实行委托代理企业的经营者不是凭借所有权,而是凭借经营管理能力在企业经营中取得支配地位,经营者是具体负责公司经营运作以实现预期目标的人员。根据这一特点,显而易见,出资者的利益保障基本是依赖于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效果,或者说对出资者负责的是经营者。为了确保经营者能最大程度发挥自身知识、经验、智慧的作用并取得良好经营业绩,出资者将通过契约关系,明确经营者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承担保值增值和取得收益的责任,并相应地对其授权,同时根据经营业绩给予相应的报酬。由于这种深层次的责、权、利关系,使得我们在建立经营者分配制度时必须要很大程度地有别于一般劳动者分配制度;要把经营者的劳动、人力资本和重大责任同步考虑作为分配要素;要通过分配制度改革把经营者利益与出资者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要使经营者在享受合理的分配制度中感受到自身价值和责任。同时,使出资者感受到物有所值,利有所保,相得益彰。
  4、改革经营者分配制度有利于建立和强化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曾出现过云南红塔烟草集团公司诸时健、首都钢铁公司管志诚、武汉长江动力公司于志安等一批企业领导,他们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努力工作和聪明才智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也为社会和国家创造了巨大财富,但他们自己却都在接近退休时犯下了贪污、腐败罪,形成了企业家的“59岁现象”。我们认为,这除了当事人本身素质这一内因外,对企业经营者分配制度存在“风险——收益”不对称和“收入——贡献”不对称,没有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是一个重要的外因。
  对经营者实行特殊的分配制度,就是要通过契约的形式将经营者的报酬与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业绩直接联系在一起。这就使经营者有内在的动力,有利于激励经营者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因素,科学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创造资本效益最大化。同时,又能使经营者合法的、自豪的取得高额报酬并享受成就感和社会地位感。
  对经营者实行特殊分配制度,使之与一般劳动者的分配从管理上和工资总额核定上都分开来,还有利于形成激励与约束相制衡的机制。经营者以法律契约的形式明确对出资者负责,为了履行这个职责,经营者就要千方百计地使资产与劳动得到最优组合,就要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争取获得企业最大收益。同时,经营者还要考虑成本控制,要采取措施进行集约化管理,以实现利润最大化,这就形成了自我约束机制,从而确保出资者利益。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经营者不是靠自己拥有多少财产去经营企业,而是靠自己的才能去经营企业,在保证出资者利益的同时,合法地谋取自身的利益。由此,也给经营者造成了一种压力。即经营者的经营作为职业,是其生存之本,如果经营不善,一旦被解聘,就意味着在企业家市场上个人人力资本价值的贬值,影响其今后职业生涯,既损失经济利益,还损害了个人形象与声誉。
  二、关于经营者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分析
  1、经营者劳动的特征
  经营管理劳动,从具体表现形式可分为经营者劳动和一般管理劳动。两种劳动形式都属于脑力和复杂劳动。但两者在所承担的责任,管理的幅度、范围,创造的价值和所承受的风险、压力等方面都有原则区别。
  经营者的劳动,概括起来主要是指在现代企业的科学研究、生产、经营整个运行过程中,通过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和控制,将投入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科学综合、协调和配置,从而促进提高总产出的活动。经营者的劳动始终是在智能支配下和通过创新来完成的。即通过智能对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析、归纳,并紧密结合本企业实际,进行计划和科学决策,不断对劳动方式、劳动组织、企业管理和经营方式进行创新。其特征主要体现为创新、决策和高风险。而一般管理劳动只是参与决策的基础工作和承担很低的风险。同时,一般管理劳动只是经营者劳动的分解和具体实施,经营者则要以企业家的风范和气魄,以创新能力、多维分析判断能力、高风险度和人力资本为依据,进行战略决策和组织指挥,激励企业全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力求以最少的投入获取利润最大化,使企业不断开拓、发展,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经营者劳动的具体特点和与一般管理劳动者劳动的主要区别是:
  (1)经营者的劳动是高强度和高度复杂的脑力劳动。是通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企业科研、生产、经营进行研究决策和管理的高级脑力劳动。不是一般管理劳动者的参与、接受和具体执行的脑力劳动。
  (2)经营者的劳动是创新的劳动。经营者劳动的目的,主要是管理理论创新;管理制度、办法创新;组织方法创新;产品研制开发创新;发现潜在投资机会、打破市场均衡、为获取潜在利润创新。而一般管理劳动者则只是这种劳动的被动接受者。
  (3)经营者的劳动是决策性劳动。面对企业内外部市场的瞬间变化、面对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性变动,经营者必须十分警觉的及时掌握这些变化,并适时作出最优的决策和重新对各种生产要素进行组合和优化,尽快使企业适应新的形势,以立于不败之地。因此,经营者正确决策与否,是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而企业的一般管理劳动者,除执行经营者的决策外,并不承担上述责任。
  (4)经营者的劳动是高风险的劳动。 瞬息变化的市场和它的不可预测性,给企业经营者带来了极大的冒险和挑战。因而,造成极高的风险性。它包括经营风险和经营者本人职业生涯风险两方面。弄不好企业就会失去市场,甚至亏损、倒闭、员工失业。同时,危及自身的职业生涯。而一般管理劳动者不承担上述风险,其他一般劳动者则只是这些风险的规避者。
  (5)经营者的劳动是全局性、多层面的劳动。由于经营者这个岗位、职责的特殊性,使经营者劳动的知识面涉及到科学技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市场、人力资源、政治思想等企业的全局;使经营者劳动的内容涉及到企业的经营决策、科研和生产管理、产品开发、企业文化、制度创新等多层面。因此,经营者的劳动在企业中是全面性的、必须同时掌握多方面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的特殊劳动。而一般劳动者的劳动内容相对单一、层次简单,只需要掌握本专业、本岗位的一般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
  (6)经营者的劳动是时间无规律和超负荷的劳动。经营者由于要面对多变的市场,充分利用各种生产要素、组织全体员工不断开发产品,加强企业管理、按时、保质完成企业各阶段的科研生产任务,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其责任重大、工作量繁重。往往是工作不计时间、无规律性,甚至没有节假日休息,长期超负荷劳动。而一般劳动者则是每周工作五天、每天8小时,只要求做到按时上下班和能完成本职的工作任务。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不是发加班工资就是按同等时间给予补休。
  2、经营者的劳动在创造价值中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经营者的劳动,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复杂劳动,而是一种高度复杂的倍加劳动。因此,比生产、服务劳动和一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更高。这是因为:
  (1)能够提升总体劳动生产率。
  经营者的职能已由过去相对的单一性,转化为当前的高度复杂性。经营者已不仅仅是对劳动的组织、管理,还要具备资本运营、使用先进科学技术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并作出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决策。并通过策划、组织、指挥和控制,不断推进企业各项制度改革,激发全体员工的科研、生产、工作热情和创造性。从而有力地促进了一般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和企业整体效益目标的实现。
  (2)能创造更高的价值。
  由于经营者的创新能力,才使企业能在市场竞争中勇于挑战,以适应市场和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同时,经营者的创新能力又是使企业发展、社会进步、创造更高价值的有力工具。无数事实证明,一个企业的经营者的创新能力越强,这个企业的经济创新和产品结构、组织结构调整能力,企业适应市场需要的能力就越强,企业就发展,经济增长就越快。伴之而来的是企业经济效益好,创造的财富多,为社会所作的贡献就更大。
  (3)所创造的价值,是一般劳动者所不可比的。
  在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中大量事实证明,经营者的劳动在企业科研、生产和加强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创造的高价值,是一般劳动所不可比的。一般劳动者,不论他在某一单位时间内完成和超额完成多少生产任务或工作量,都是可以计算和衡量的,而且是经一次计量确定后,劳动价值一般是不可再延续计算的。如工人生产某一产品所完成的劳动定额、一般管理人员完成某项工作任务量等,所创造的价值一般都是不能延续计算的。而一个经营者在同等量的单位时间内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但能计算企业当期的创造价值,而且能为企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创造和计算价值。如经营者作出的某一重大决策、冒高风险开发的某项高科技产品等,所创造的价值,都是可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为企业创造和计算价值。
  三、对经营者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考
  新中国成立后,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经历了多个阶段。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在很长的一般时间内,都是与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几乎实行同一种工资形式,其实际收入与同类管理人员长期相差无几。直到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通过经济承包和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后才稍有区别。但还是微不足道的,与经营者所付出的劳动和经营者岗位的特殊地位仍很不相称。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并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大部分企业进一步深化职工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进一步拉开了内部分配差距。同时,很多企业推广实行了经营者年薪制,部分企业还试行了股票期权制。经营者收入与一般劳动者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开,经营者的特殊劳动更为广泛地得到肯定。但这一时期的改革仍然处于探讨和实验阶段,改革的模式并不统一和规范,国家有关政策也不配套,存在不少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问题。
  由于经营者的劳动是高度复杂、高度风险和高难度、高价值的劳动,为企业和社会所作贡献比一般管理劳动者和简单劳动者要大得多。因此,应当获得与其岗位和所作贡献相一致的高额收入。经营者的劳动又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收入的高低反映经营者人力资本价值的高低。对经营者来说,高收入既是财富和生活的必须,更是贡献与风险的应有回报。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和研究,笔者以为应对经营者实行特殊的分配制度,总体模式是:以年薪制为主,以期权激励为辅,以相应的职位消费和福利待遇作为补充,构建经营者完整的收入分配体系。
  1、经营者年薪制
  经营者年薪制是指根据经营者责任大小、经营风险高低和年度经营业绩好差相应支付其年度薪金收入的分配制度。它以经营者为对象,以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并根据事先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对该周期的主要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计算年度薪金的依据。
  经营者年薪制主要由基础年薪和效益年薪两部分组成。
  经营者基础年薪主要是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对经营者经营管理企业所给予的最基本的报酬,基薪应适度高一些,具体要根据所经营企业的资产量、销售收入以及企业规模等因素来确定。较高的基薪是对经营者知识、经验、智慧和才能的良好回报,也是对经营者人力资本价值的公正评价和肯定。
  为激励经营者开拓进取,使企业得以更快的发展,还需设立风险金,使风险与激励同在,基本做法是按基薪收入的60%每月预支,剩余的部分作为年度风险金,年终考核后一次性结算支付。经营者基薪考核指标由公司董事会确定,一般由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次)、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经营收入、技术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百分比等组成。
  经营者效益年薪主要是根据经营者当年的经营业绩和贡献大小确定和支付给经营者的浮动报酬。效益年薪与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实现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等指标直接挂钩。效益年薪是实现经营者利益与出资者利益紧密联系的主要形式,也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主要动力。
  当经营者完成了利润总额指标,按基薪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基本效益收入,实现利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按实现利润的一定提取比例分档递增提取效益收入;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则按照基薪考核指标和比率从风险金中扣减基薪收入。
  实行年薪制能够有效激励经营者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创造新增效益并由此获得较高收益,但由于年薪制是根据经营者的当期经营成果给予报酬,容易造成经营者在经营管理工作以及决策中的短期行为。尤其当接近离职时,他们往往会减少有价值的研究开发项目和投资,因为这些长期投入会减少当期的财务收益,而对经营者的收入产生不利影响。例如:产品研发,市场开拓,技术改造等工作得不到重视,该投入的不投入,使得企业最终没有后劲,降低了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也不能有效预防经营者违规行为,又如:做假帐、少摊成本,延长资产折旧时间等,在短期内制造出不真实或扭曲了的利润,以获取不正当的收益。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年薪制基础上对经营者实行期权激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
  2、经营者股票期权制
  经理股票期权是授予经理人员未来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股票的选择权,即在签定合同时给予经理人员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签定合同时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选择权。
  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员,可以在规定时期内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此行为称为行权。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收益,行权以后,个人收益主要为红利和股息的分配以及行权价与股票市场价之间的差价。在股票期权到期日以后,经理人员可以自行决定在任何时间出售行权所得股票。
  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其实质是建立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化并参与企业盈余分配的制度。它将促使企业经营者成为企业未来的股东,使得经营者与企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将经营者的个人目标与企业的整体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
  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作用体现在经营者的部分收入取决于期权到期日及以后所持有股票的市值。而股票市值是企业未来收益流的贴现,反映了企业的日常经营现状和长期发展前景。也就是说企业经营者收入不仅取决于完成好当前的工作和实现年度目标才能领取工资或年薪,而且还取决于他们要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正确组织实施各项投资决策,为企业长期发展奠定基础。这样,在股票期权到期日及以后,由于公司股票大幅增值,通过行权他们可获取一份更为丰厚的报酬。股票期权实际上是设计了一种对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的动态定价机制,在这一机制下,人力资本产权价值的高低主要由他们自己决定,你想要实现多高的价值,就要付出多大的努力,而直接的效果就是企业获得更大的盈利,投资者获得更好的回报。因此,实行股票期权,把经营管理工作与企业长期发展以及经营者利益与所有者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了长期的动态的激励机制。
  3、建立和完善经营者职位消费和福利待遇制度
  为了吸引人才、稳定经营者队伍以及最大程度激励经营者发挥作用,创造效益,在设计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时,还应认真考虑经营者的职务消费以及福利待遇等问题,要使必要的职务消费以及福利待遇合法化、制度化,以使他们更加全身心的投入、最大程度发挥聪明才智,为企业创造效益。
  职位消费是部分或全部免税的,意味着经营者可享受部分或全部免税的收入或消费。职位消费带有暗示重要地位的作用,如办公条件、通讯设施、合理签单权、用车、差旅报销标准等,这些消费以制度确定下来,能够满足经营者的自尊心,激励经营者的成就感。职位消费是经营者职业化消费,能增加经营者职位收入和职业化风险。经营者若经营不善,将被罢免而失去职位消费。同时,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避免滋生经营者的隐性公款消费和灰色收入。因此,职位消费对企业经营者更具激励与约束作用。
  对经营者实行一些特殊福利待遇,有利于解除经营者的后顾之忧,也是对经营管理劳动强度大、损耗大的一种有效补偿,比如,较好的住房标准,定期体检、健身活动以及定期疗休养等。
  此外,还应下决心改革经营者养老保险制度,应作为一个独立系列考虑,研究和合理确定经营者养老保险金的基数和交纳比例,不宜用社会平均工资的倍数来限制。还应创造条件为经营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年薪制、股票期权以及必要的职位消费和福利待遇三大方面构建了经营者完整的收入分配体系。当然,根据企业性质不同,在具体制定本企业经营者分配制度时,可以有所调整,有所侧重。比如:对股份上市公司,应充分完善股票期权制,强化长期激励机制;对国有独资企业则应加大年薪制力度,并从年薪中提取风险金或单设风险金,以尽可能采取经济杠杆作用,控制经营者短期行为;对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设立干股或将企业盈余利润的部分转增股本以奖励经营者,使经营者更加稳定和追求企业长期发展等。
  四、关于经营者分配制度改革的配套工作及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一)为了使经营者分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并落到实处,必须切实做好有关的配套工作
  1、要进一步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明确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化的合法性。同时,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全面实施经营者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奠定基础。
  2、建立健全经营者人才市场。各地区、行业都要建立和健全专门的经营者培训基地,有计划、有目标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在严格考核后对合格者发给全国性资格证书,作为企业经营者人选的候选人才。政府支持设立相应的中介社会机构对经营者候选人才进行建档和管理,并通过市场机制对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作出合理的定价,为经营者的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条件。
  3、改革企业经营者选拔任用制度。在建立健全经营者人才市场的基础上,一定要下大决心改变传统的企业领导干部任免制度,应明确企业经营者可以从有实践经验和实际能力的经营管理者中选拔聘用,也可以直接从经营者人才市场中考核选聘,并使二者都在程序上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4、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者业绩考核评价标准和方法。建立好科学、合理的经营者业绩考核评价标准是正确实施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的关键。考核评价标准应包括考核期的确定、与绩效挂钩的考核指标和具体内容;考核数据信息来源的依据和年薪的考核计算办法;经营者行使职权、失职渎职、违规的处罚办法,以及监督措施等。大型企业还应设立经营者薪酬委员会,具体负责经营者分配制度的制定,经营指标的确定和目标考核等工作,以确保对经营者分配制度的改革落实到实处。
  (二)为使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能有效实施,经营者的报酬得到落实,还需要解决好有关问题
  1、要突破陈旧观念的阻碍
  在长期计划经济的束缚下,企业的厂长、经理几十年来与劳动价值严重脱钩的低收入,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似乎变成了合理的。在改革开放期间,政府主管部门曾经多次发文,对企业厂长的收入进行明文限制。即不能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和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在广大职工中,也普遍认为我是企业的主人,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厂长是为我们服务的,企业的效益主要是我们创造的,为什么厂长要比我们的工资高几倍等等。这些像一块无形的巨石压在厂长、经理们的头上,也束缚着人们对厂长、经理劳动合理报酬的正确认识。致使创造了巨大价值的经营者的收入,长期在低水平上徘徊不前。在国内比较是如此,与国际比较更加突出。从目前我国企业经营者的管理幅度、难度看,比国外企业家要大得多,而他们收入都比国外企业家低得多。据有关部门发布的2000年环球薪金调查报告显示,中国高级经理薪酬排名为倒数第一,且中国还是以薪金平均水平最高的上海市为例,也只有苏黎世高级经理薪金水平的17.23%,只有香港高级经理薪金的19.2%,台湾高级经理薪金的24.3%。而国内绝大多数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还不到上海市高级经理2000年水平(22869美元)的25%。我国大多数企业经营者收入水平已到了特别低和令人惊讶的程度。为此,必须对过去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极不正确的、陈旧落后的认识予以纠正,并形成新的共识。
  2、要对企业在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中通过合理拉开档次出现的问题,有正确的认识
  在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要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在过去的几年中,全国各地,由于劳动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曾在少数地区、单位出现过停工、停产、甚至出现过罢工、游行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应当说在改革过程中是难免的,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正常的,只要认真进行有情疏导,实事求是的分析和处置,是能很快圆满解决和恢复正常的。不要把这些改革开放中正常出现的问题都归纳到影响“安定团结”和“稳定压倒一切”的范畴,并以此作为对待和处置已出台或尚未出台的能推动企业发展、社会进步的改革措施和制度的依据,使一些本来很好的改革措施、政策因此不是修修补补,就是干脆暂不执行,或久拖不解决。这些认识如不端正,同样,企业经营者想要通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获得应得的高收入、合理的职位消费和退休后的高额退休金,仍然是困难的,即使得到了也是难以巩固的。
  3、要有国家配套的政策法规作保障
  经营者新的收入分配制度的全面落实和贯彻,必须有国家和各级政府相应配套的政策法规作保障,才能使经营者在法制环境的保护下,宽松自如的劳动,全面发挥他们的才能。这些配套政策法规,大致应包括以下方面:
  ① 要解决资产所有者(政府)对经营者干预过多,决策错位,以及在“集体领导”的掩盖下,不能正确评价经营者“功”与“过”等问题的法规或条例;
  ②要进一步严格市场管理,建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政策、法规。使企业和经营者都能真正在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公平竞争;
  ③为适应经营者分配制度改革和实行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应从制度上、法规上解决好用于期权的股票来源、财务处理等实际的问题;
  ④制定进一步严格股票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使股市的运作与国际接轨,并在法律保证和监控下运行,杜绝庄家操作等非法和不正常状况,确保股票市场健康发展。
  ⑤进一步健全个人工资收入纳税制度。随着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多年前确定的个人收入纳税基数标准,早已不合理、也不适应当前实际,应调整计征基数的标准和比例。并随职工收入的提高,国家或主管部门应及时和不定期的进行相应调整,使之更加合理和符合实际。
  改革经营者分配制度就是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就是要对经营者人力资本的价值给予公正的评价和高度的重视,也是鼓励通过有效经营使企业获得更高利润,通过合法劳动和特殊贡献使经营者取得更高收入,这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基本理论和政策。尽管现阶段这项改革还存在一定障碍或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只要我们坚持改革的方向并不断探索就一定会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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