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银川电 记者近日从宁夏社科院了解到,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为宗旨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存在覆盖面较窄、资金严重缺乏、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等问题。
宁夏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史光明等认为,随着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很多方
面仍显露不足。
首先,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较窄。目前失业保险只是在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非国有经济的从业人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职工还没有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就城镇而言,个体经营者和学生不在保险范围之列,私营企业、农民合同制职工基本上也没有失业保险。这就使失业保险缺乏普遍性,造成了保障范围狭窄。
其次,失业保险资金严重缺乏。虽然国家加大了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但是,仅靠财政资金的增加是远远不够的,失业保险资金短缺现象给失业保险制度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第三,失业保险统筹程度不高。目前,只有大部分国企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交纳了失业保险费。从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统筹层次仅在市县一级,这就极大的限制了失业保险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比较脆弱。基金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互济,抵抗风险的力量比较薄弱。
第四,失业保险管理水平相对滞后。从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的运作来看,其保值、增值的能力较差。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也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现象。此外,失业保险的监管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挪用、挤占失业保险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参保标准多个重要数据统计不准确,统计手段落后,也使得失业保险管理所处理的信息有误,妨碍了失业保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五,资格条件审核不够严格,缺少相应的审核机构。由于缺乏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往往一部分人一边拥有就业收入,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六,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较弱。当前,我国失业人口中大部分是受教育程度不高的人群,他们技术水平较低、工作不稳定,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他们寻找新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往往隐瞒其就业事实,在取得较低工资收入的同时也领取部分失业保险金。这样,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再就业方面所起的作用较小,也造成本来薄弱的失业保险金流失,且缺乏效率与公平。
第七,我国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失业保险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行政法规,这无疑影响法律效力。与此同时,《失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并非高层次立法,致使对违法行为追究不利,使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变为实际上的自愿失业保险。
因此,宁夏社科院专家建议,应采取加大覆盖面、建立相应的失业保险资格审核机构、强化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等措施,以建立起完备的失业保险制度。(孟昭丽 曹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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