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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新的公司法将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10多年前制订的公司法难免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难以跟上时代步伐,并且时时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自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至今,我国立法机关对其有关内容总共进行过三次修改。值得称赞的是,这次公司法修订观念新、内容多,涉及面广,是几次修订当中改动程度最大的一次。我认为,公司法的有关内容,特别是这次经过修改的有关内容,对于我国劳动关系和薪酬分配也有较大影响,所以在此尝试对新旧公司法的部分有关内容做一比较分析,希望引起企业领导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重视,并为相关人员的工作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一、全力保障公司职工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拓展了职工代表参与法人治理的渠道
三、基本消除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两大障碍
四、明显放宽了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