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日前启动2009年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将评选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模范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模范企业示范单位”,同时设立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专项奖励资金,对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此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各类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建立起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达到“共谋企业发展、共建和谐企业、共享发展成果”,推动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劳资双赢、和谐稳定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 据了解,2009年1月1日以前经闵行区工商注册登记,税基、实际经营及用工所在地均在闵行区的各类企业均可申报。创建标准主要是“新增岗位稳定就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会组织健全、安全生产有序、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五个方面。 企业同时符合10项条件,可以申报参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定。10项条件包括:近两年内未受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处理或警告;近两年内无劳动争议仲裁败诉案件,未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劳资纠纷和集访事件;近两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近两年内未受到税务、工商、环保、质监等单位的行政处罚或警告,年检合格;按规定对使用本地或外地劳动力及时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劳动合同签订率100%;当年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净增人数超过20人或本区户籍劳动力人数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当年使用本区户籍劳动力稳定就业岗位1年以上的人数比例超过80%;本地职工100%缴纳社保(“城保”或“镇保”),外地职工100%参加“综保”;建立了工会组织;签订了集体合同(含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合同在有效期限内并已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上网。上述“近两年内”所指期限为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企业可以于200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缴税所在地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闵行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审核表》,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通过企业自评、申报、审核、评定、公示等程序,对达标企业分别评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模范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模范企业示范单位”,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