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我国从何时开始实施工资指导线政策,目的何在? 苏海南:我国1994颁布 《劳动法》之后,开始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这套制度是参考借鉴新加坡等国的有益经验,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改造调整后形成并开始实施的。之所以实施这一制度,是因为我国当时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在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过程中,企业成为分配主体,实行自主分配。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政府有责任在宏观层面进行指导、调节和控制。正是在企业实行自主分配,部分企业开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少数企业开始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情况下,我国开始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工资增长的需要。 记者:我国工资指导线实施情况如何? 苏海南:工资指导线实施十多年来,经过有关方面的努力,其覆盖面逐步扩大,由原来的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到现在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的大中城市也逐渐增多,有的地方甚至开始考虑建立行业工资指导线。 近几年来,各地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增长幅度与当地企业年度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差距逐步缩小,由以前指导线增长幅度与实际增长幅度差距很大发展到差距逐步缩小的状况,有的地方缩小到两三个百分点以内,工资指导线安排的工资增长逐步与地方工资增长实际情况相接近,说明工资指导线的指导作用日渐得到发挥。 不少地方把指导线和工资集体协商有机地结合起来,指导线制定的依据和程序也比当初更加完善,考虑的因素更周全,更多地听取当地工会、企业家联合会劳资双方的意见,从而使之更切合实际。 工资指导线下线缘何由负增长提高到正增长 记者:今年6月北京、河南、上海等地相继公布当地工资指导线,今年工资指导线涨幅明显高于往年,而且一些地方工资指导线下线由零增长、负增长变为正增长,您认为主要是基于什么原因? 苏海南:工资指导线今年之所以明显高于往年,这里面肯定是考虑了物价增长比较大的因素,同时考虑了近几年来GDP(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速仍然保持比较高的水平,也考虑了企业效益的提高、失业率控制得比较好等因素。 下线的增长由零增长、负增长变为正增长,主要是考虑CPI(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增长。基准线适用于多数企业。一般而言,企业的薪酬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相当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社会平均水平,工资水平增长就可以按照基准线来安排;如果企业效益不太好,则可以按照下线安排。以往的零增长或者负增长是因为物价没有增长或者增长很少,一般的企业这么安排,也不会导致劳动者的实际生活水平下降。去年以来,物价增长比较快,为了引导企业,特别是工资水平低、效益增长慢的企业保障本单位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影响他们的实际生活,因此需要安排必要的增长幅度。北京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才把下线安排增长3.5%,以适当冲销物价上涨的影响。 以北京为例,工资指导线引导的是企业平均工资的增长,具体到企业内部各个劳动者群体,在安排平均增长3.5%时,如果能合理安排,让低端岗位的员工工资增长得再多一点,比如说增长6%,或者安排增长不低于物价上涨幅度的水平,这些劳动者群体的生活水平就不会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同时,对这些企业的中端、高端岗位人员的工资增幅就可以相对安排低一点,比如说增长1%-2%。这样的话,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总体增长为3.5%,其中低端岗位安排增长得多一点,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就不会受到影响;中端和高端岗位人员虽然只增长1%-2%,但由于他们现有收入中用于基本生活的部分比较小,只要他们在自己现有的收入中适当作出一定的调整安排,把原来用于发展或享受需要的部分改为用于基本生活,这部分群体的基本生活也不会受影响。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地方,包括北京的工资指导线下线由零增长或负增长提高到正增长的主要原因。 工资该不该与CPI挂钩 记者:现在CPI涨幅较大,有人提出工资应与CPI挂钩,有人反对硬性挂钩。您支持哪种看法?原因何在? 苏海南:现在有少数人提出工资增长应与CPI挂钩,我是很明确地反对这种硬性挂钩的。这里所讲的硬性挂钩,是指将所有人的全部收入都与物价挂钩,物价涨多少工资相应涨多少。这样一种挂钩,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效果上讲,都是不合理的。工资指数化这种探索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搞过,最后的结果并不好。以前尝试过工资指数化的国家,最后基本上都推翻了这种做法。 主要的理由包括:硬性挂钩不能从根本上缓解通货膨胀的压力。现在我国通货膨胀,主要是货币发行多造成的,同时也有部分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供不应求的影响。如果我们现在不是从造成通货膨胀的主要因素上着手解决问题,反而全力搞工资与物价挂钩,造成的结果可能会从这种由其他原因造成的通货膨胀慢慢地转化为成本推动型的通货膨胀。工资与物价挂钩以后,工资是增长了,导致的结果就是为了应对工资的上涨,生产者又会把工资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以更高的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而生产价格的上涨又会导致生活消费价格的上涨,就会形成工资虽增长,而物价上涨更快的情况,从而对劳动者生活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同时,这种全面硬性挂钩,会在分配领域中引发新的问题,比如说如果每年100万元的高收入者、每年10万元的中高收入者和每年一两万元的低收入者都增长10%的话,造成的结果就会进一步地扩大收入差距。工资基数高的人按同比例上涨工资,那么他的工资增加的绝对额要远远大于低收入者,这样造成的结果反而更不好。还有,硬性挂钩也不利于工资应有功能的发挥。工资既有保障功能,又有激励功能,如果硬性挂钩,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激励功能就不能有效表现出来。工资增长应该建立在企业效益增长、社会财富增加、个人能力提升、个人贡献度提高的基础上,同时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如果工资与物价硬性挂钩,那么企业效益的提高、个人能力的提升、财富的增长等就都被弃之不顾了。所以说,硬性挂钩是不合适的,正确的做法是在物价上涨时要考虑安排工资合理增长,尤其是合理安排低收入者工资的增长。 工资指导线应该引导企业执行 记者:您认为科学制定工资指导线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苏海南:工资指导线制定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GDP的增长、企业效益的增长、物价的提高,还要兼顾就业的状况、社会平均工资和人工成本的变化情况。工资指导线引导企业工资增长,应该是企业能够承受的,要能够确保职工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要确保能让职工共享企业效益的提高和经济发展的成果。这些因素都要兼顾,要在初次分配中妥善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要更好地考虑这些因素,尽可能通过对以往历史数据的回归分析,构建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数学模型,使工资指导线增长的安排和实际实施的结果能够更加吻合,最后使之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使职工的工资增长能够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既让职工共享发展的成果,又避免使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不受到负面的影响,把这几者统筹兼顾起来。 记者:工资指导线是强制实施的吗?如果不能强迫企业执行,该如何引导企业执行? 苏海南:工资指导线不能强制实施,要引导企业执行。市场经济不能搞强制性的计划经济的那套做法。现在有人说,工资指导线只是理论上摆着看的花瓶线,是不能落实的线。工资指导线必须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制度、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最低工资制度等结合起来实施,特别是要与党的十七大讲的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结合起来实施,与《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集体合同规定》、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结合起来实施。劳资双方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将工资指导线作为协商工资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工资指导线引导分析本企业的人工成本的投入产出关系,在进行同行业比较后相应商量本企业是执行工资增长基准线、还是上线或者下线,最后作出合理的判断。如果这样结合进行,工资指导线就能落到实处。按照 《劳动法》与 《劳动合同法》以及 《集体合同规定》等的法律法规精神,如果劳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那么资方就应该作出回应,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可以订立工资调整机制专项协议。这种专项协议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必须执行,企业如不执行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做,就能够使工资指导线的指导功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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