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出资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 “补贴就业”是市场经济国家促进就业普遍采用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对企业雇用失业人员实行工资性补贴、减免社会保险费(由财政补贴)、对自营就业的失业者提供各种帮助,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工资、培训补助、免费就业服务等。主要做法有: 一、 对雇用失业人员的企业实行工资补贴,减免社会保险税费 法国: 1.减免新创小企业的社会保险费。企业雇用3名以内失业者,并同其签订一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免除企业一年应为所雇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减免500人以下企业雇用特困失业青年的社会保险费。当这类企业雇用特困失业青年并同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免除企业一年半应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英国:对雇用6个月以上(每周工作30小时以上)的25岁以上、失业2年以上的失业者的企业,给予每周75英镑的工资补贴;对雇用6个月以上非全日制(每周16-29小时)工作的企业,每周给予50英镑的工资补贴,并向他们提供750英镑一次性的培训补贴。 日本: 1.实行“雇用稳定补贴”。(1)对不景气行业和特殊企业以转产为目的、进行设备改造,在企业内部调整安置富余人员(或是接受富余人员的企业)给予工资性补贴,标准是工资额的1/2,为期1年。(2)对在企业转产或重组过程中安置5名以上富余人员的雇主,则给予“稳定特别奖励金”。奖励金额根据雇用人数和时间确定。如雇用5-9人,奖励150-250万日元;雇用10-19人,奖励300-500万日元。 2.实行“地区就业开发补贴”。(1)“地区雇用奖励”。在就业特别困难的地区开办企业,在18个月内通过职业介绍所录用正式工人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第一年为工资额的1/4; 第二年为1/6;第三年为1/8。(2)“地区雇用特别奖励”。 对于新建或整顿老企业新增5名以上雇员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根据其招收人数和所需费用确定,如雇用3-9人,奖励25万-250万日元;10-19人,奖励37.5万-275万日元。 3.实行“大规模就业开发促进补助金”。用于奖励与当地政府共同制定大规模促进就业开发计划,并创造出5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企业。对直接开发就业岗位50人以上、需开办费10亿日元以上的企业,资助2亿日元;对100人以上、需开办费25亿日元以上的,资助5亿日元;对200人以上、需开办费50亿日元以上的,资助10亿日元。 韩国: 1.对虽面临困难但不解雇雇员的企业提供相当于这些雇员停产工资50%的补助。 2.对雇用55岁以上失业者占其雇员比例达6%以上的企业,按雇用55岁以上失业者人数,每人每年支付36万韩元的雇用补助。 二、对失业人员创业给予补贴和扶持 英国:对自营就业或找到每周30小时以上稳定工作的50岁以上的失业者,连续给予52周、每周60英镑的就业津贴,并免收所得税,其间另给750英镑的一次性培训补助。 西班牙: 1.对失业人员创办的合作企业,减征50% 的税赋,给予每人25万比塞塔(1美元约合170比塞塔)的资助;对25岁以下的青年,给予50万比塞塔的资助,同时可以享受减息贷款、技术援助等优惠政策扶持。1998年,西班牙共建立这类合作企业24.5万个,吸纳了30多万人就业。 2.对自营就业者,除提供技术援助和免费咨询服务外,还提供培训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补助,幅度为50%-100%。 法国: 1.“失业者创业援助”。对领取失业津贴求职者、享受最低生活津贴的人员等给予创业援助,其创业计划经批准后发给3.2万法郎的一次性经费,创业第一年免缴社会保险费,创业一年失败后重新获得享受失业津贴的权利。 2.为自筹资金的创业者提供“咨询支票”,共18张,每张政府补贴300法郎,用于获得培训和创业咨询。在政府鼓励下,一些公益机构主动开展创业培训活动,为学员提供从市场调查、业务培训到创业跟踪援助等一系列服务。 印度:实施“农村青年自谋职业培训项目”,组织农村贫困青年先在企业接受培训,然后根据政府的“农村综合发展计划”给予自谋职业青年资金援助,使其走上创业之路。在1992-1997年间,共培训了153万农村青年,其中半数人获得了就业。 三、 对特困群体提供优惠政策和扶助 英国:为长期失业者提供临时性的志愿服务和环保工作项目。组织长期失业者参加社区或老年人服务,为期6个月。参与者除继续领取失业津贴外,还可再领取400英镑的一次性补贴。 以色列:组织长期失业者自愿参加开垦荒地、植树造林、绿化城市和城镇基础建设工程等生产自救性活动。对自愿参加者,国家发给每人每月相当于540美元的最低工资,期限为6个月。这一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减缓了因移民过于集中而引起的高失业率带来的压力。 法国:对雇用特困失业人员的地方公共部门和公益性事业单位减免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工资补贴。援助对象是2年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失业1年以上、50岁以上的长期失业者,最低生活津贴领取者和残疾劳动者。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可续订两次,累计期限最长为两年,工作为非全日制。合同期间,免除雇用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并补贴每人65%的工资,减免费及补贴均由国家负担。 德国:建立安置性企业安置东德地区的大批下岗失业职工,称为“重新融入社会”工程。安置性企业设在社区,由政府补贴,为下岗职工提供工作岗位和培训。1995年,全德这样的企业达到400家,安置下岗失业职工15.5万人。 西班牙: 1.对雇用45岁以上长期失业人员,或雇用低技能失业青年的企业,每雇1名,减免其社会保险费的50%;同时给予每人40万或50万比塞塔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2.企业每雇用1名就业困难妇女,政府给予50万比塞塔的补贴。2000年,政府还投资建立了一个专门为妇女就业、培训、远程工作和创办企业提供服务的信息中心。 瑞典: 1.就业困难的失业者如从事待遇较差的临时性工作,允许其继续领取失业津贴,但每月工资不超过原工资的70%,最长临时工作时间为18个月。 2.对领取失业津贴期限将满的失业者实行试工计划。失业者在参与该项计划期间,可继续领取全额失业金。 四、 改善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美国: 1.实行“一站式”就业服务,把提供各项就业服务内容的不同机构安排在同一地点办公。服务内容包括求职帮助、就业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申领失业津贴等。 2.建立企业、求职者、职介机构共同参与的劳动力信息网络系统,由工作岗位网、人力资源网、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职业培训网4个数据库网络组成。劳动力市场网络传递着各地经济状况、产业变化、用工和求职信息、培训信息等,对劳动力的流动和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3.实行“伙伴式培训”。联邦政府分别同全国460个职业培训行业委员会签定培训合同,各委员会再把合同转包给地方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按合同实施培训计划,每期培训后由委员会进行验收并拨付费用。 法国: 1.重视“个性化”就业服务,对象是求职困难的失业者特别是失业青年和残疾人。办法是由职介机构人员进行“一对一”服务,从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到求职活动都给予跟踪帮助。 2.实施“青年就业计划”,在公共、半公共部门和非营利性机构为几十万青年提供5年期培训就业合同,政府补贴最低工资的80%。 澳大利亚:各地普遍设立了多样化的专业职介机构,如职业指导中心、临时工就业中心、青年就业中心、退伍军人就业中心等。 瑞典、加拿大: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劳动部门根据规定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地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岗位需求和求职者特点向合格培训机构预订培训项目并输送学员,培训完成后经专家委员会验收,拨付培训费用。 日本:政府提供补贴鼓励企业对本企业富余老工人进行再培训,对中小企业补贴占培训费用的1/3,大型企业占1/4,凡45岁以上的富余工人均可参加补贴培训。 国际劳工组织:帮助拉丁美洲9个国家开展了“促进妇女参加技术和职业培训计划”,内容包括:鼓励妇女参加培训;提供职业指导和技术培训;在培训机构建立“协作服务机制”,负责培训计划制定、执行、学员培训后跟踪服务等一系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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