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劳动学会 (The China Association For Labour Studies)。
第二条 本会是我国从事劳动科学与政策研究、咨询、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的学术团体。由从事劳动科学研究、教学、管理,并愿意为促进中国劳动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体制和提高劳动管理水平为目的,积极组织、协调、推动对劳动理论、政策、立法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活动,大力发展国内外劳动科学交流与合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活动遵循的原则: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 理论联系实际; 3、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4 、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专家与群众相结合,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相结合,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 5、科研、咨询、培训、宣传与信息交流相结合。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本会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所在地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组织开展劳动科学研究;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学术活动;开展劳动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奖励和推广工作; 3、组织开展与劳动业务相关的培训活动; 4、组织劳动问题的社会调研;开展劳动问题的咨询服务; 5、编辑会刊、图书,交流信息、资料; 6、组织劳动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7、开展其他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本会根据自愿原则接受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从事劳动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的机构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成;个人会员由从事劳动科学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从事劳动行政管理和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出入会申请; 2、填写会员登记表; 3、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团体会员可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接受、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于本会的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理事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学会的工作报告; 5、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6、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7、决定终止事宜; 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有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的决议; 2、筹备并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由会长确定,可随时举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劳动领域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任何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个职务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学会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本会所属实体上交的利润;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接受主管单位的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通过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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