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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克庆|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
作者:韩克庆 时间:2025-12-11

编者按:

本文就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现实困境、制度障碍和政策进路进行分析,以期为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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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

(摘要)

文/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党的领导与国家治理研究部主任  韩克庆


新就业形态人员的职业特征

据《迈向新征程的中国工人阶级——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总报告》数据,截至2022年,我国职工总数约为4.02亿人,新就业形态人员约为8400万人,占比高达20%左右。毫无疑问,新就业形态人员已经成为劳动者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分工中的职业细化,新就业形态人员呈现以下几个职业特征。

第一,劳动关系模糊化。

第二,职业类别多样化。

第三,工作方式灵活化。

第四,劳动收入菜单化。

第五,职业流动自由化。

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困境

新就业形态人员的上述职业特征,使他们在参加社会保险和其他劳动保护方面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和制度障碍。

(一)以工业社会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结构性矛盾

一是传统雇佣型就业形态与以合作型、自由型为主的新就业形态的保费责任构成之间的矛盾。

二是以按月或按年缴纳保费的缴费方式与以按件或按单计酬的新就业形态之间的矛盾。

三是有明确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认定模糊甚至无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之间的矛盾。

(二)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设计问题

在政策层面,国家对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受各种因素制约,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仍然面临诸多障碍。

首先,国家层面面向新就业形态人员开放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门槛过高。

其次,企业层面规避对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最后,个体层面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不强。

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政策思路

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应当在维护制度统一性、兼顾保障性和灵活性、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下,尽快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在具体实施路径方面可以从三个方面作出政策调整。

(一)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门槛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新就业形态人员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这在制度设计上是可行的。一个简便易行的政策方案就是,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率,按照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费基和费率的一定比例,合理降低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制度门槛。

(二)进一步强化平台企业的缴费责任

首先,在法律认定方面明确新就业形态人员与平台企业的劳动关系。

其次,采用“政府-企业”责任分担的缴费方案,强制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后,增加政府的财政兜底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

一方面,可以考虑建立公平统一的国民基础年金制度和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涉及社会保险征缴体制乃至福利体制转型的问题。

面向未来的社会保险体系

数字化转型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破解数字化转型对社会保险制度带来的新挑战。而人工智能、劳动替代、数字社会的提速,将使劳动者面对的劳动环境和职业风险发生重大变化,亦对现有的劳动保护制度提出重大挑战。面向未来,健全社会保险体系,还应注重从以下“三性”加以破解。

一是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灵活性。

二是增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三是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服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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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探索与争鸣》202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