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及《中国劳动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指本会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按照会员组成的特点和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有关业务活动的机构。包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专业委员会、薪酬专业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专业委员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劳动标准专业委员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委员会、劳动科学教育专业委员会、冶金分会10家。
第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本会加强对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管理能力、统一要求等,严格控制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
(四)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影响力。
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可以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向社会公开。
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和撤销,应当在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后,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本会制作审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撤销的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并在完成上述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予以撤销: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
(四)拒不服从本会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以设置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分支机构可以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
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架构。
本会制定分支机构委员会产生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
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本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一般由本会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
第十二条 本会严格控制分支机构负责人数量,制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建立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等制度,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本会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研讨活动等。本会加强对所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本会所有。
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活动,使本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本会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本会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学组、专业组等的,本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设立条件、活动规范和撤销程序,严格控制设立数量。学组、专业组等不得变相设立为分支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形式运作,不得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本会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会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第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财务资产进行规范管理。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本会为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
分支机构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本会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或者向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本会印章。
本会制定分支机构使用印章管理规定,明确使用审批程序,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管使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置分支机构管理部门或者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具体承担分支机构的管理、服务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分支机构工作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本会对分支机构奖惩、优化合并等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监事会对分支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分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在经费、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会原《分支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