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三重一大”),除规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外,应由会长办公会会同党支部、监事会代表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条 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本学会全局性工作部署,学会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中长期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
3.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4.其他涉及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二条 重要人事机构调整
1.学会领导机构成员分工;
2.各专委会负责人人选酝酿;
3.学会内设机构设立调整;
4.秘书处人员配置与调整;
5.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临时机构人员组成等;
6.其他重要人事机构等事项。
第三条 重大项目安排
1.学会重大科研项目、学术活动和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2.重大活动安排;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
1.10万元以上资金使用;
2.大额固定资产的处置;
3.其他大额度资金安排。
第五条 酝酿准备
1.听取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专业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相对较强的事项,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适当公示。对与学会会员相关的事项,应向会员广泛 征求意见。
第六条 集体决策
1.充分讨论。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对研 究事项逐一讨论发言。
2.民主集中。在会议充分研究讨论基础上形成的会议决定,代表集体统一意见。
3.形成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 纪要。会议文件、纪要等资料应存档。
第七条 决策执行
1.明确责任。“三重一大”事项经联合办公会会议决策 后,按决策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会长办公会重新作出决策。
3.跟踪落实。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组织实施部门应将决策事项进展情况适时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度事项进展,对于自身权限范围无法解决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会长办公会报告。
第八条 督查反馈
监事会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督。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广泛接受各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