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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学会信息公开制度
作者:中国劳动学会 时间:2026-07-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劳动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三条 学会应当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公开信息应当方便公众获取,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人与学会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各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学会是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义务人。接受社会监督,自觉将基础信息、年报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适当的方式主动向会员、理事、社会等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学会应按规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申请等级评估;申请年度检查等业务,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如实报告规定信息。

第七条 以下信息在登记管理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可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

(一)学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信息;

(二)学会行政处罚信息;

(三)学会年度检查信息;

(四)学会等级评估信息;

第八条 学会应当及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服务项目收费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内容,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向会员公开收取的会费以及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公开财务资产信息,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四)与学会有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向会员或社会公开作出临时报告,及时回应。

第九条 对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学会应当自产生或者变动60日内通过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学会应当每年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填写上一年度检查报告。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学会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学会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信息,扩大信息公开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社会公信力。

第十三条 学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学会信息公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推动学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涉及行业领域或公众利益的信息发布前,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必要时需在涉及领域或社会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九届理事会第1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来源: 中国劳动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