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劳动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新闻发布行为,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充分尊重和保障会员对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精神,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本会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发布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新闻发布工作服从服务于本会的工作大局;
(三)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第四条 本会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1名,由会长或副会长提名,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任命。原则上由秘书长担任。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新闻发言人岗位因故出现空缺时,由其他成员代履行新闻发言人职责。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学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并审定,组织开展学会新闻发布活动,分析新闻发布事后成效。
(二)按照有关授权和决定,统一对外发布学会新闻、声明及相关信息,接受或约见媒体记者采访。
(三)推动学会管理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四)及时、准确、主动地对本领域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说明。
(五)主持新闻发布会。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学会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定和工作部署,学会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筹备、进展和成效。
(二)学会的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收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三)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四)其他学会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不定时进行新闻发布,或根据学会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或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安排专题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气会。对本领域影响较大的事项或活动,可以通过新闻通气会的形式,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
(三)发布新闻稿。学会工作动态、重大事项、行业突发事件等时效性强的信息,由学会秘书处提供新闻通稿,经新闻发言人审核后,提供给新闻媒体。
(四)其他发布渠道。强化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传播渠道建设,增强新闻发布的主动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新闻发布的程序:
(一)确定主题。学会秘书处根据发布内容要求,编制发布计划和主题,送新闻发言人审定。重大主题、突发性事件回应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重大新闻发布前,及时向会长履行报告程序,并报请学会领导批准后对外组织发布。
(二)前期准备。学会秘书处安排发布事宜,包括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口径,邀请新闻媒体。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稿、新闻通稿和答问参考,由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学会秘书处汇总,并报新闻发言人审定。
(三)新闻发布。一般情况下由新闻发言人主持发布,发言人也可根据发布需要报请学会领导出面发布,或指定相关人员担任专项或临时新闻发言人。学会秘书处根据新闻媒体的需要,可安排记者对发言人或参与发布的相关领导进行专访或集体采访。
(四)新闻审核。新闻媒体发稿之前,学会秘书处应对其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发布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五)成效评估。学会秘书处跟踪媒体报道情况,评价发布效果,并对发布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条 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本会设立的新闻发言人是本会正式对外发布信息的唯一授权代表。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以学会新闻发言人名义擅自发布或提前透露有关新闻信息。对涉及重大政策、重大事件内容的发布,应严格把关,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