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坚守学术初心,弘扬求真精神,引导广大会员和劳动研究学者坚持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学术规范、提升学术道德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术自律的基本准则
坚持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保证研究质量和论文原创性。
第三条 学术自律基本规范
(一)在论文撰写、项目申报、科研成果汇报等各个科研环节,严格遵循劳动科学领域的学术规范和标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剽窃,不得篡改伪造数据;
(二)正确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注明引用出处,保持引用比例适当,不得过度引用和不正当引用;
(三)对合作研究成果,按照贡献大小合理署名,不侵占他人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荣誉;
(四)学术期刊应严格审稿,不得徇私舞弊、私自放宽审核标准等;
(五)不得开展其他学术不端等行为。
第四条 监督审查
设立学术自律专门举报渠道。建立学会学术委员会监督审查学术自律,对疑似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与认定。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追责与惩戒
学会根据学术自律行为违规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包括:公开谴责、要求道歉、撤销论文、取消会员资格、通报所在单位、收录典型案例、接受学术道德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