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劳动学会举办活动和以学会名义参加外单位活动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精神,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办活动是指学会及各分支机构举办、合办、协办的各类活动。学会和各分支机构举办、合办、协办的活动包括讲座、讲坛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年会(一讲两坛三会)等学术活动;不包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秘书处会议等会议。
第三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学会及各分支机构应积极开展各项学术活动。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着力提升活动质量,且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能够促进劳动科学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应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每年年初,学会和各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定下一年度活动计划,由学会秘书处汇总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活动,原则上不得举办。
因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确需临时调整或增加的活动,由主办部门提出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 制定活动方案。活动举办前,主办部门应提交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名称、主办方、合办方、时间、地点、天数、人数、主要议程、拟邀请人员、经费预算等。以学会名义组织举办的活动,由学会秘书处拟定活动方案,报会长审定后实施;分支机构组织举办的活动,由分支机构拟定活动方案,分支机构负责人报会长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主办部门应事先充分了解拟邀演讲人员的工作经历、专业水平和主要观点,严格审查拟发言内容,确保正确导向。
第六条 严格审查邀请参加活动人员。根据活动内容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 严格审查活动的宣传。活动宣传报道内容涉及重大主题、敏感事件和重点人物,须提前评估传播效果。
第八条 学会及各分支机构与涉外组织合作举办活动或参与涉外活动,须事前报送劳科院党委研究后报请人社部外事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严禁与未登记的在华代表机构、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活动或接受其委托、资助开展活动;严禁与已登记的代表机构或已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与登记身份、备案活动不符的合作,或接受与登记身份、备案活动不符的资助等。
第九条 凡涉及使用学会名称(包括分支机构名称)、标识的,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前对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做好风险评估;对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积极主动予以处置,并及时向学会及有关方面报告。
第十条 学会应加强举办活动期间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会财务管理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入账入册,不得违规挪用。
第十一条 学会人员以学会名义外出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活动,需事前报告,并提交活动主办方出具的邀请函或通知,如应邀演讲的,还需提交演讲材料。
第十二条 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学会名义参与活动,须经会长同意;监事会成员参加活动,报监事长同意;各分支机构人员报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秘书处工作人员报秘书长同意。
第十三条 学会人员不得以学会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个人或单位入会、违规收取会费、干预会员单位的业务活动,不得违规向个人和单位索取任何形式的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等。学会人员不得以学会名义参加企业商业、营利性活动,不得为企业代言、宣传、授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