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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家政服务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

2023年我国家政服务业已步入万亿元级市场,企业数量超过100万家,从业人员约3800万人,庞大的从业人员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职业伤害问题。与此同时,平台家政等创新业态蓬勃发展,作为新业态的平台家政职业伤害保障也需要制度创新突破。特别是近期家政服务人员因没参加工伤保险或意外险等被雇主拒绝上门等新闻报道,反映出家政服务员职业伤害保障方面的短板。家政服务员多为“4050”女性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市务工以零工为主,有着就业求职、劳动保障、社会融入等多方面诉求,其中职业伤害保障作为最现实、最直接的保障制度,具有特殊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应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加大制度供给,完善政策措施。
家政服务员职业伤害风险来源广、不确定性更强 家政服务工作分散在千家万户,与集中化工作相比,职业伤害的来源更广泛、不确定性更强,并且多数家庭和服务人员缺乏安全预防的意识和手段,导致了职业伤害普遍存在。 综合国内外研究及实地调研访谈,家政工作中职业伤害的类型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主要是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摔倒、割伤或其他由家具、电器等物品造成的伤害;过劳劳损,主要是家政服务人员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导致身体疲劳、损伤或者其他工效学危害;职业病风险,主要是长期从事家政服务可能增加患职业病的风险,如腰椎间盘突出、关节炎等,或者长期接触有害化学物质导致中毒和过敏等;心理压力,主要是家政服务人员单独进入客户家庭工作,缺乏空闲时间以及与家庭的联系,面临抑郁、精神疲劳和精神障碍的风险。其中,后果最严重、引发关注最多的是意外伤害问题。 家政服务员职业伤害也呈现出独特性。一是业态差异,保洁类、住家类事项多,风险源相对较多,容易发生摔倒、磕碰等情况。二是伤害类型特殊,相对于其他工作,家政服务的伤害风险中有一些比较特殊,或者更容易出现,例如,照顾丧失部分认知功能的服务对象时,遭受对方无意识的身体或言语伤害等。三是报告率低,除了身体受到需要就医的伤害,或者较为严重骚扰、暴力等,出于爱惜工作机会、不了解法律规定等多种原因,许多家政服务员没有报告发生的职业伤害。 两种职业伤害保障途径利弊分析 当前,我国家政服务员职业伤害保障的制度安排分为两种,一是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参加商业保险,这两种是最主要的保障途径。 工伤保险方面,由于我国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绑定,并且与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一同实行“五险统征”的政策,对于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10%、以灵活就业为主要就业形态的家政行业而言,参加工伤保险存在制度壁垒。但是个别地方在其权限内做出了政策突破,目前浙江省、广东省等开辟了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制度通道。这些地方基于家政服务业灵活就业的状况,实施了专门的工伤保险政策,由从业单位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并且不要求“五险统征”,在费率方面按照现行工伤保险八大行业费率政策和浮动费率机制执行,缴费基数采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到300%,在此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申报。较大的突破是在待遇支付方面,广东省对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采取了由从业单位和劳动者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规范,双方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也可另外协商。为了尽量减少矛盾风险,政策鼓励从业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商业保险方面,由于参加工伤保险具有一定门槛,大多数家政企业选择通过商业保险防范职业伤害。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家政行业协会都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专门的家政责任险,其中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和家政服务责任保险,保障范围覆盖家政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载明的家政服务而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由于过失造成雇主或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近年来,家政责任险的投保数量不断增加,以阳光财产保险为例,2019年其家政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约为45万元,同比增长3.6%,其中2019年12月环比增长率为19.42%。 除了家政责任险之外,近年来部分地方的人社部门探索建立了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险,例如,浙江宁波的灵活保、福建厦门的益鹭保等,覆盖了灵活就业的家政从业人员。这类保险由政府与保险部门联合开发,并由政府给予补贴。 整体上,目前两种办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家政行业职业伤害保障的问题,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商业保险机制灵活、高效,但是保障水平不高,与工伤保险相比差距较大,且都是一次性待遇,无法对参保人员形成长期保障。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保障水平高,但是仅对工作相关伤害进行保障,保障范围小于商业保险,而且由于家政服务工作的特点,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对于住家或者虽然不住家但全日制的家政服务工作,工作时间和待命时间难以区分,发生事故后存在工伤认定难的问题,以及对于工伤待遇中长期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待遇,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大多数小微家政企业难以承担。 分类完善家政服务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对家政服务员的职业伤害保障,是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政体面劳动的倡议之一,在其《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中提出:各国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少与工作有关的危害和风险,以防止伤害、疾病和死亡,促进家庭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为了鼓励遵守,它进一步建议成员国提供充分和适当的检查制度,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进行适当处罚。 立足于我国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实际,结合当前工伤保险、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制度等最新变化,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完善家政服务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第一,对于长期稳定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建议允许家政企业为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家政服务企业以小微企业为主,家政就业以灵活就业为主,签订劳动合同、五险统一缴纳的难度较大,但对职业伤害保障的诉求迫切。基于此,可在总结广东、浙江等地灵活就业人员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贵州、广西、安徽等地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基础上,以工资流水等作为凭证,允许家政企业为长期稳定从业的从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由于家政企业多为创业型企业,企业平均生存年限不长,规模不大,因此由企业承担的待遇部分,特别是长期待遇,企业破产后则无法兑现,对此可借鉴广东的做法,由企业与劳动者自主协商。 第二,将平台性质的家政企业纳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近年来,平台型家政企业发展迅速,其中既包括全国性、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的大平台,也有地方性、中型企业开发的平台,既有“平台--家政企业--从业人员”三方平台,也有“平台--从业人员”两方平台。除了长期住家的个别业态,这些平台中多数都能实现对从业人员轨迹的追踪,符合新就业形态的特征。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方面,只将网约车、即时配送、外卖等纳入制度试点,今后可在此基础上,将劳动管理主要通过平台开展的平台家政也纳入试点范围,开辟网约家政职业伤害保障的制度通道。 第三,对于其他灵活性强的家政服务员,进一步优化商业保险险种与政策。可由政府部门联合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等设计面向家政行业,保费低、门槛低、保额高的公益性商业保险,在行业内部推广,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部分政府补贴。 第四,加强家政职业伤害的预防。通过对家政职业伤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伤害的种类、级别等结构特征,总结常见问题和重点环节,制订预防性操作手册,加强对企业和家政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在工作中加强伤害规避的意识,从上游加强管理和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