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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新要求新思路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是发展之基,是财富之源,是人民群众共同富裕之路,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就业问题,始终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把稳就业、保就业置于“六稳”“六保”之首。在当前我国市场需求收缩,企业稳岗困难,就业增长动能减弱,行业性、区域性、群体性结构风险加大的情况下,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成为民之所盼。党的二十大报告就业部分,瞄准就业难点和堵点,部署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支持、破除歧视、加强保障,为劳动者端好端牢“饭碗”注入稳稳的力量。报告中就业部分的阐述也成为新时代就业工作的思想之旗新航向,行动之路新指南。针对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新要求,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重点要从六个方面努力。
强化就业优先政策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就业优先实现从战略到政策落地的重大转变,稳就业成效明显,推进大量创新举措和有益探索,在抗疫复工达产中突出就业优先导向。二十大报告再提“就业优先政策”,用的是“强化”一词,这意味着在新时代就业优先政策要进一步加强,重在落地见效,以适应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本质要求,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凝聚共识深化就业优先意识,完善就业工作促进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培育全社会“尊重劳动,重视就业”的意识。各级政府要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探索建立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考核评价体系,把就业优先履责和绩效考核纳入综合考评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强化宏观政策支持就业导向,实现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投资、消费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力度,加强政策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以稳预期强信心。健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对就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策要制定配套的就业扶持措施。
增强政策实施精准度,提升有效性和可及性。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指引,精准出台区域性、行业性、主体性就业政策,加强结构性政策供给。如减少过度防疫政策,以推动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下的复工达产;加强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帮助中小微企业纾难解困等。
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完善群体支持兜底帮扶
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公共就业服务的发展提出更新更高要求,将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作为支持重点就业群体、促进困难群体兜底帮扶,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这一提法是对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更进一步。对于体系建设健全的要求,是从制度设计到机构设置再到服务能力的全系统升级要求。
从制度建设方面加快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要切实推动服务群体、服务区域、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均等化,在就业创业政策面向城乡劳动者实现普惠基础上,以均等化服务在实施层面加以落实,进一步提高就业创业政策公平性和普遍性。
从机构设置方面加快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城乡公共就业服务,打造全国统一、各地联通、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特别是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平台。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组织严格培训,要与加强行风作风建设结合起来,使就业服务从根本上实现由粗放向精准的转变。运用市场机制整合市场资源,完善购买服务机制,实现服务社会化。
从服务能力方面加快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深入推进标准化,实现服务规范化。探索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模式,通过现代技术手段,打造“智能匹配、精准高效”的职业介绍服务、职业指导服务和创业培训指导。根据就业重点群体自身条件和服务需求进行分级分类,因人制宜制定帮扶措施。继续完善充分就业社区建设。
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 促进平等就业
“平等就业”和“消除就业歧视”表述首次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表明了党中央对公平就业的重视,树立了平等就业的风向标,明确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虽然《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均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群体的就业权益,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提平等就业,是在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下,要求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和政策弊端,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
建立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建议就业成本分担机制,规范用人单位主体行为,及时纠正含有歧视内容和不合理限制的招聘行为,通过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补贴的形式,引导企业分担用人成本,承担社会责任,增强劳动力市场的包容性。
与时俱进,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依法受理涉及就业歧视的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例。配合生育政策,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针对企业反映的残保金相关问题,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针对疫情导致的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劳动者的歧视,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严格禁止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不得以是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录用。
构建可携带性利益转化机制,协调与重组城乡户籍利益。在下一步促进城乡就业融合发展过程中,城乡户籍制度的调整需以户籍利益的协调与重组为指导,以壮士断腕的决心,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构造城乡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针对流动人口,在全国层面逐步构建可携带的利益转化机制,如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给与地方一定的改革自主权。
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推动解决结构性矛盾
自本世纪初东部沿海个别地区显现出“用工荒”以来,“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的结构性矛盾逐步发展成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常态。招工难问题从个别地区、少数行业企业、季节性用工短缺的“点状”现象,逐步形成全域范围、全行业、全时段缺工的普遍性问题。为解决这一结构性矛盾难题,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特别提出“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对比“十四五”就业规划中“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二十大报告中对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提出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更加具体的制度层面的办法,更具针对性。
构建载体多元化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终身职工技能培训制度,特别是为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鼓励支持新业态企业广泛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实施重点群体专项技能培训计划。实施青年专项技能培训计划,以技能培训促进青年适应产业转型和岗位需求;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以技能培训促进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培育,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紧跟数字经济发展,广泛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培训。
构建系统完备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立技能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联动预警机制,增强技能人才培养的前瞻性。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与效率,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推动新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提高劳动者职业素养。健全职普融通机制,实现职普教育的双向互通、纵向流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相关系列职称评审贯通机制。推动社会化力量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企业在国家职业技能等级框架范围内增加技能岗位等级层次。
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 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基于“互联网+”技术不断升级带来的新经济、新产业和新模式的兴起,就业市场和工作模式也受到新经济模式影响而不断出现变革趋势,新就业形态出现在劳动力市场中。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出台系列文件支持规范,在党的报告中,“新就业形态”的表述还是首次。这是党的报告时代性特征的体现,是对新事物的包容审慎。下一步,针对创业带动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
加强创业政策支持,提升各类群体创业积极性。加大对初创实体的政策支持力度,打造基于产业链供应链的创新创业生态,构建创业平台支持链条。鼓励引导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创业,完善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制度。健全创业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创新创业的激励制度建设。
全面升级创业服务,进一步加强创业保障。进一步完善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相互接续的创业平台支持链条。强化服务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双创示范基地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创新创业保障,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的力度,拓展创业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健全投资生态链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升级创业保障。
破解新就业形态统计难题,运用市场化机制精准服务。将新就业形态纳入国家就业优先战略的重点群体中,尝试建立灵活就业信息自主申报机制、常住人口信息反馈机制、就业人口数据共享机制、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信息采集机制等,破解新就业形态统计难题。聚焦灵活就业公共就业服务需求焦点,简化流程,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整合市场资源,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的购买服务机制。
健全劳动法律法规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新就业形态在工作内容、职业特色、市场定位各方面与灵活就业有一定的相通性,但也呈现出与传统就业方式不同的特点。党的二十大报告正是厘清两者之间差别后,将两者并列提出。针对近年来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特别强调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是以人民为中心,直面矛盾和问题斗争精神的体现。
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及时修订更新相关条款。及时修订更新已有劳动法律法规中部分与当前就业新趋势新问题衔接不够紧密的内容。如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工会应发挥好“补位”,吸纳话语权较弱,尤其是处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建议适应新形势,适时修改《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强化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争议预防和协商。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法律政策宣传,将政策解读、以案释法相结合,正面引导与风险提示相结合,加强对平台企业劳动用工指导。发挥工会、行业协会作用,推动企业完善协商规则,建立企业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和民主参与机制。结合互联网发展特点,打造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调处模式,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的便利度。
健全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议回应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关切,以降标扩面、强制参保、责任分担、弹性选择为方向,加快研究出台符合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收入实际的各项社保政策,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推进落实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创新经办服务,探索面向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工作机制,改革完善适应其特点的社保体系。
本文发表于:《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