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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纠纷处理机制的一次重要创新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中国企业联合会办公室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提出:平台经济活跃、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较多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应积极探索打造“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工作格局,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以下简称“一站式调解模式”),规范有序开展一站式调解工作,优化完善一站式调解流程,促进调解协议履行和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创新推进线上线下融合调解,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文件提出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模式,既是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2021年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有效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救济渠道,及时高效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的一次重要机制创新。
首先,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模式是劳动纠纷治理领域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实践。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社会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也为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拓展了丰富路径,对于新形势下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的处理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新就业形态涉及劳动者数量多,相关劳动纠纷发生数量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且社会关注度较高,易演变为社会焦点问题。《通知》强调的一站式调解模式将原本各自独立运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机制和资源整合到一起,进一步增强适应性和制度弹性,避免因不同的调解机制分工阻碍纠纷的及时解决和调解机制的作用发挥,充分体现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基层组织,整合力量资源,就地化解矛盾,保障民生民安”的精神。
其次,《通知》确立的“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模式是符合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特点的纠纷多元化解模式。研究普遍认为,涉及新就业形态的劳动用工纠纷诉求相对比较集中,居首位的是工伤认定;所涉行业以外卖配送居首位;用工主体复杂,关系定性往往争议较大,法律处理依据不充分,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中得到凸显。一站式调解模式从源头避免了不同争议处理机构基于司法管辖权造成的劳动者维权障碍,有效整合调动司法、行政、企业组织、工会以及社会力量等各方调解资源,是形成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调解网络的重要方式和载体。同时《通知》在强调人社部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核心作用的同时,坚持系统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调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各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使其成为一个高效运行的有机整体,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成体系、高质量运行。
第三,《通知》坚持了便民利民、务求实效的工作导向。一是模式设计从便利群众出发,在法律机制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向内挖潜力,强调调裁诉衔接和线上线下融合,通过流程优化,用高效便捷的多元解纷服务弥合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定性难可能造成的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的困境;二是机构设置从需要出发,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地区分布不均衡,相对集中在中心城市的特点,强调根据需要,在“平台经济活跃、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较多”的地区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而不是一刀切要求所有地区都要建立;三是在机构建设上,重实质,轻形式,重点在于建立联合调解机制,而非新建联合调解组织;明确一般情况下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或者根据实际在相关调解组织增加联合调解职能,一站式调解中心的设立根据自身条件和必要性决定。
第四,《通知》确立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基本规则。一是明确规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法律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二是进一步优化完善了一站式调解流程,重申了调解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最长不超过30天,同时也提出了疑难重大纠纷的报告和联合处置化解机制;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调解协议履行及与仲裁、诉讼的衔接流程;四是对于创新推动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线上调解提出了要求,对符合在线调解条件的劳动纠纷要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旨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便捷、低成本的多元解纷服务。
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服务是人社部门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整合优势资源,汇聚多部门力量,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有益探索,必将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部署要求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