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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进民生福祉 兜牢民生底线

时间:2024-04-07 浏览量:166
增进民生福祉 兜牢民生底线
副标题:---
作者:战梦霞
发表时间:2024-04-07
成果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成果描述:---

为有效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以标准化助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推行标准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23年12月正式印发。《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进入全面标准化时代。

 

全面推行标准化的时代背景  

 

全面推进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是推动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以标准化技术手段夯实基本公共服务基础,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是新时代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动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力争到2025年,全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2021年12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强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推行标准化的意见》,是对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是全面推进人社基本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要举措。《意见》以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全面建立为核心目标,明确全面推行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的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新阶段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发展的根本遵循,是新时代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面推行标准化意在着力提升服务质量  

 

201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等性和可及性的部署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不断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在各地区各级人社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覆盖全民的人社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基本建成,各级人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持续改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项目全面落实,保障能力和群众满意度逐步提升。但是,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仍然存在内容不完整、部分领域标准空白、标准有效供给不足、标准应用实施弱化等问题。因此,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推行标准化,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等资源配置、服务流程与质量要求、运行管理、考核评价、风险防控等标准,形成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以标准优化资源配置和规范服务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治理效能,有效发挥标准化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全面推行标准化旨在保障群众自身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人民群众做出的、必须予以兑现的“硬承诺”,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履行的“责任状”。

 

《清单》明确了人民群众可以依法享有的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项目对应的116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每个事项执行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但在实践过程中,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而且各地在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方面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导致人社基本公共服务的实质上的非均等化。

 

针对以上问题,《意见》要求加快地方标准和内部标准规范研制,根据《清单》逐项编制服务指南和操作规程,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材料、强化协同共享,从而让《清单》真正成为一份服务事项清晰、服务标准明确的“福利单”,使人民群众无论身在何处,都能方便快捷地享有大致均等的人社基本公共服务,对人社服务满意度持续提高,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增强。


全面推行标准化重在切实兜牢民生底线  

 

《意见》明确了按照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制定与服务事项配套的政策待遇标准。针对国家暂无统一标准的项目,《意见》强调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地方实际情况明确本地区标准,保障人民群众应享受的服务“应有尽有、承诺必达”,应享受的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但是,政策待遇标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变化,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发生变化。因此,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人社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人社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保障标准的常态化调整机制,推动人社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保障标准动态调准制度化,是切实兜牢民生底线的必然要求。

 

同时,《意见》强调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范围和保障水平进行常态化动态调整。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标准调整,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既要积极回应群众期盼,也要避免吊高胃口、过度承诺。新增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范围等调整,都要经过严格的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待遇标准能落实、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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