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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与服务的思考

时间:2024-04-26 浏览量:1
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与服务的思考
副标题:---
作者:鲍春雷
发表时间:2024-04-26
成果来源:《中国工运》
成果描述:---

灵活就业是与标准用工相对应的一种就业形式,包括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多方雇佣关系、隐蔽性雇佣及自营劳动者等。在工业经济时代,与正规(或标准)就业、全日制就业相对的非正规(非标准)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往往被打入“另册”,灵活就业被认为是劳动力市场的边缘补充形式。近年来,世界各国经济结构的重大调整使就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就业方式呈现出多元趋向,各种灵活就业形式迅猛发展,逐渐成为各国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方式,企业的灵活用工和劳动者的灵活就业快速发展,已形成了庞大的灵活劳动力市场。

灵活就业发展的新趋势

我国灵活就业发展是一个不断扩张、升级的过程。改革开放之前,城市人口面对的是以普遍就业和低工资为主要特征的就业模式,正规劳动力市场中的灵活就业形式较少。改革开放以后,大量农村转移劳动力进入城镇,但城镇单位一时难以提供充足的正规就业岗位,只能不断挤占体制之外的“灰色空间”,灵活就业大量出现。20世纪末期,国企改革带来了“下岗潮”,下岗工人的产生和全社会对解决再就业问题的努力使得灵活就业成为一种社会现象。21世纪以来,特别是进入数字经济时代,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各类用工平台大量涌现,产业链不断延伸分化,服务的精细化水平不断提升,社会分工更加细化,劳动力供求双方均有较大需求,多种因素推动灵活就业的形式和规模发生显著变化,产生经济社会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机制、价值理念较传统有较大不同,从业者群体及所在行业领域也与以往有所区别,总体表现出三个趋势性变化:

就业形态从传统的打零工向数字化新就业形态转变。以往灵活就业主要是以零工、散工的形式出现,而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带动下,灵活就业呈现出由传统意义上的低技能低报酬的就业形态向技能要求较高、回报较高的数字化新就业形态转变的新趋势。

劳动者从事灵活就业的主观意愿发生新的转变。以往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以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为主,大多是在难以获得正规就业岗位情况下的无奈选择。随着新业态的涌现和快速发展,数字经济下的灵活就业在兼具时间弹性灵活、工作自主性强、业务辐射范围广等特性的同时,也不乏许多高质量的就业形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主动参与其中。

覆盖范围从有限领域向全行业渗透。以往灵活就业是劳动力市场中的补充就业形式,主要集中在生活服务业领域。而如今随着数字技术与各个行业相融合,加上数字平台特别是招聘平台的兴起,使灵活就业的范围遍布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且不断由体力到脑力、低端到高端转变,技能、知识、创意等要素愈发重要。

数字经济时代灵活就业的新特点

随着数字技术加速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数字经济快速发展,闲置资源得以优化配置,使社会分工向更加精细化的方向发展,由此推动生产力组织方式走向平台化和智能化,整合碎片化资源和弹性配置,并通过数据的融通实现精准控制和执行,从而也带来就业形态重塑和变换。数字平台带动的服务市场,形成了基于“互联网+”的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与其伴生的新业态用工和就业模式也不断迅猛发展。企业不再独占劳动力资源,职工不再仅仅为某个单一雇主服务,而是通过平台服务于不同的客户。这种新格局,改变甚至颠覆了传统劳动者归属于某一经济组织而形成的上下级的结构稳定关系,与此相关联的劳动标准、规则、制度等约束条件逐渐被更加灵活的用工就业形式与合作开放型关系所取代。在数字经济时代,灵活就业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就业形式多元化。灵活就业形式愈发多元,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形式、雇佣形式灵活多变。特别是随着新业态的快速发展,新技术与各个行业高度嵌入、融合,使工作内容涵盖高端、中端和低端,经过改造产生的新职业不断出现,通过自身知识或技能从事各类自由职业、通过各类创业创新平台实现众包就业、网店就业、创业就业等大量涌现。

工作安排任务化。零工经济采取按需用工模式,工作任务处于中心地位,供需双方在对任务达成合意后从而实现了供需匹配,在任务结束后则合作关系也随之结束。需求方更多关注任务完成情况,对于工作过程的控制相对有限,相比于工厂中的“全天候”工作方式,平台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分配上相对更加自主、灵活。

组织方式平台化。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平台企业大量出现,劳动者灵活就业的方式通过平台得到了全新改变。平台企业依靠先进的平台信息系统和智能化模型进行管理,供给和需求实现了即时性,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了匹配效率。

用工管理数字化。当前对灵活人员的管理不同于传统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更加强调数字手段的应用,平台企业基于大数据算法建立了完善的管控体系,包括劳动者的任务安排、路线规划、行程管理、计酬方式、评分评价机制等,通过这种方式来确保劳动者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实现激励约束功能。

用工关系复杂化。在新的灵活就业形态中,活动主体更加多元,主体间的关系更加复杂,特别是平台就业模式下,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出现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形。

促进灵活就业规范发展的思考

当前我国灵活就业的范围遍布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成为劳动力市场的新常态,给经济社会和就业市场注入新动能,在新时期高质量发展中拓展了新的就业空间,发挥了就业“新引擎”的作用。国家出台《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积极鼓励支持灵活就业发展。另外《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相继出台,也为完善面向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同时也要看到,灵活就业本身的特点导致其面临政策概念不清、统计不全、权益保障难以及经办服务落地难等问题。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让灵活就业人员也享受到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迭代以及全球经济发展的红利,是政策制定者、网络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所有利益相关者都亟须面对和审慎思考的问题。为此,应适应新时期灵活就业发展的新特点,完善相关政策与服务。

重视灵活就业发展的积极作用。要认识到灵活就业发展是必然趋势。强化战略定位,明确政策支持导向,将促进灵活就业发展纳入就业优先政策的贯彻之中,形成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协调发展和良性互动。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研究制定与促进就业协同组合的政策举措,形成多部门支持灵活就业规范发展的合力。增强社会共识,形成共促发展的新格局,针对社会上的一些认知误区,比如用传统观念中的资本剥削劳动来诠释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的新型合作关系,用实体经济与网络经济的区别来强化两者间的对立和不相容等等,都应予以实事求是地厘清,形成全社会支持平台企业创造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加强灵活就业的概念界定与统计分析。尽快对灵活就业相关就业形式进行标准化界定,明确其概念范围与边界。建立统一的登记和统计监测制度,构建统计监测平台,覆盖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掌握基本情况,为完善政策措施和统一管理服务提供数据支撑。建立灵活就业从业人员数据登记备案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从业经历、职业评价、劳动行为、权益记录等信息进行全面采集,并建立职业信息、劳动者职业能力素质数据库,积累对劳动者征信和职业能力等方面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构建信用监管体系。

实施促进灵活就业发展的政策。针对现行面对传统就业对象为主的劳动就业制度和政策工具箱进行充实完善或重构重组,为迎接灵活就业及新就业形态发展大潮的到来做好准备。出台适合当前灵活就业发展特点的鼓励性政策,充分鼓励平台组织在稳就业、促就业方面的重要价值。制定和完善促进灵活就业的扶持政策,各项职业介绍指导服务、培训补贴、社保补贴逐步覆盖和适用到新形态就业创业人员,健全对各类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举措,优化发展环境。对新就业形态发展中的不规范现象进行纠偏时应加强指导和疏引,审慎使用禁止或惩罚等强监管措施。

加强面向灵活就业人员的公共服务。在健全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中,不断加强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公共服务。以规范化零工市场建设为依托,根据灵活就业人员求职习惯、就业服务辐射触达范围等,合理布局零工市场的空间位置,让就业服务惠及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创新就业服务方式,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准确把握灵活就业人员的公共服务需求,合理设置就业服务功能,在传统就业信息服务的基础上拓展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功能,不断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能力。针对工作时间不足、收入水平较低的灵活就业人员加强精细化帮扶。

补齐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短板。完善劳动权益保障办法,研究填补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中急需支持但现有政策框架短缺的空白,运用数字技术加强政策创新。加强对新型劳动关系界定和劳动基准研究,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办法,使劳动者权益保障有法可依。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加强集体协商,完善劳动标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等方面的基本权益。优化社保管理服务,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准确快捷的优势,改善现有的管理服务模式,适应流动性的社会保险参保申报和参保流程。加强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运用,推动社会保险参保模式创新。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迫切需要解决的职业伤害较多发生、流动就业不稳定的情况,应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出台相应的失业保险办法,并通过社保补贴的政策给予支持。

完善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的技能提升政策。加强对新业态和新职业的分类研究,制定完善创新创业领域职业标准,对平台头部企业创造创新的新职业给予重点培育,完善数字化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建立职业培训补贴和各类人力资本投资经费支持制度,对一些“小、快、灵”和“短、平、快”等培训方式,可以给予灵活就业人员免费培训。针对不同地方区域内用工需求量大的非全日制、季节性、临时性、平台性等工种开发专门技能培训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

规范灵活就业用工。支持平台企业发展,在供需对接基础上进一步加载相关功能,包括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法律咨询等,吸引更多企业和劳动者加入。加强对平台企业灵活用工的监管与规范,厘清数字化平台企业的法律定位和各方的责权利关系,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平台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探索对平台企业的信用评价,明确平台企业的权利和责任,及时纠正处理平台企业的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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