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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有就业意愿的高龄农民工老有所为、更有保障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第一代进城的劳动者,正在接近退休年龄,他们就业的建筑、制造、家政等行业仍然有用工需求,不少农民工也有就业意愿,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出台为高龄农民工老有所为提供了政策安排。同时,这部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龄农民工,还面临着保障不足、有就业诉求但就业质量不高、部分农民工存在生活困难等问题。要站在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的高度,充分考虑农民工问题特别是高龄农民工问题形成的历史和现实原因,解决高龄农民工就业和权益保障存在的现实问题,让高龄农民工老有所为、干的安心。
高龄农民工历史、现状及问题
高龄农民工是伴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劳动者,农民工队伍由小到大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城镇化进程,带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有力地推进了产业转型升级和调整,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总体和谐,为改革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2023年农民工监测报告显示:农民工总量29753万人,平均年龄43.1岁且近年来持续提高,50岁以上的高龄农民工占比30.6%,超过9000万。农民工就业主要分布在二产的建筑业、制造业以及三产的居民服务、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住宿餐饮等行业,近年来快递、外卖等平台就业也是农民工就业的主要领域,还有不少的老一代农民工在零工市场打工。超龄农民工中,行业结构略有不同,在农业的比重比整体水平高,制造业、建筑业、新就业形态比重比整体比重低,特别是制造业非常明显,在服务业的比重高于整体比重。
许多在建筑、制造业等行业从事重体力劳动高龄农民工因为高强度劳动面临严重的健康问题,体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加速衰减,遭遇工伤的风险增大,在权益维护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例如工资偏低,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基本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高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率有待提高;工作时间长、强度大,超时劳动现象时常发生;维权能力不足,维权意识差,关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立法相对滞后等。
为了进一步了解高龄农民工就业和权益保障情况,我们选择东中西部广东、河南、四川、陕西黑龙江等12个省份进行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12367份,超出退休年龄的2329人,数据显示: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部分农民工没有合同或书面协议,工资较低的群体大、面临失业风险、找工作也比较难,部分农民工身体也不好。老一代农民工在城镇仍然“政策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半城镇化状态。近3亿农民工多为城镇就业常住人口,能落户变为权利平等市民的很少,人口城镇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和就业转移。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特别是高龄农民工存在就业稳定性较差、存在就业风险、工资偏低、权益保障不足等很多现实问题。
历史全面地分析农民工问题特别是高龄农民工问题
高龄农民工队伍吃苦耐劳、勤奋努力的品格不仅造就了“中国制造”价廉物美的优良品质,还推动了中国工业现代化水平的全面提升。回顾农民工的发展历程,高龄农民工群体集中就业的建筑业、劳动密集型和出口导向型的加工制造行业、居民服务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制造业企业取得的成就除了自身具备的外向型经济特点外,某种程度上讲主要是依靠改革开放后一代代农民工群体持续不断释放出的“人口红利”和“社保红利”。另外随着新产业、新业态的蓬勃发展,带动不少农民工就业的同时,由于劳动用工形式复杂多样造成的权益保障不足问题突出。
有观点认为高龄农民工参保会影响基金的可持续性,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面存在顾虑。解决高龄农民工突出问题,要站在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的高度,要综合考虑农民工的历史贡献和历史欠账,不能仅仅考虑现有的政策框架及政策的连续性,应该有历史地看问题,并且有长远的战略考量。考虑到老一代农民工为城市发展贡献了青春回乡养老的意愿高,群体数量大对社会影响大,可考虑制定老一代农民工就业、养老、居住等权益保护和提高生活水平,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综合性政策。特别是要结合经济发展和财政可承受情况,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在考虑解决高龄农民工社保历史欠账方面做出专门的财政预算安排。
有关建议
针对高龄农民工就业和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建议如下:
一是对有就业需求的高龄农民工提供高质量的就业服务,实现农民工高质量充分就业。针对建筑业、家政服务业、制造业等高龄农民工就业集中的主要行业,通过政府或行业组织加强针对性就业服务、大数据技术提供个性化就业推荐、加强企业间就业共享等措施,推动高龄农民工实现就业选择便利、就业岗位高效衔接、收入稳定并逐步提高的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是针对高龄农民工制定社会保障措施,提高保障水平。老一代农民工已经接近退休年龄,综合考虑老一代农民工的贡献和缴费能力,采取低门槛补偿性的措施综合解决老一代农民工退休和保障问题。现有的针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社会制度衔接难、转移接续难的政策文件某中程度上成了“玻璃门”,看似有政策能接续,实际上掩盖了“缴不起”的问题实质。建议针对高龄农民工出台一次性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专项政策,解决历史拖欠问题。针对当前仍然存在的农民工“缴不起”的实际情况,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纳办法,让没有社保的农民工群体低门槛进来,避免出现“过度保护反而损害”农民工的情况。总结、评估建筑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平台企业试行职业伤害险以及地方城市探索推动的家政服务员商业保险等做法,对农民工特别是高龄农民工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将全部农民工纳入职业伤害险范围。
三是制定农民工技能提升的专项政策。建立需求导向的培训政策制定、资金投向和评估政策,真正让农民工学到真本事、增长硬能力。整合培训资源,特别是要调动沉淀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大型用工企业的教学资源,将政府补贴、财政投入等向有真正实效的培训机构倾斜,扶持他们建立农民工培训项目,支持大企业设立内部培训机构、职业学校等。持续加大农民工技能培训投入规模,大幅提升农民工培训补贴标准,建立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投入结构,从单纯的培训补贴转向标准研发、师资培养和提升、实训基地建设等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合理划分各级财政在农民工培训中的支出责任,建立以流动范围为标准的支出责任判定制度。
四是完善技能提升的收入保障制度,通过农民工技能提升带来合理的收入增长。针对当前培训针对性弱、培训质量低、培训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提升培训效能。适应农民工快速流动就业的特征,开发和实行“学分银行”制度,实现农民工学习、培训的可积累性,保障农民工培训与流动就业的互相促进。实行培训质量督导制度,建立培训质量督导标准体系,组织第三方专家开展农民工培训质量督导并向社会公布,促进培训市场规范有序。针对这部分有技能之“实”而无技能之“名”的农民工,通过广泛开展各级技能竞赛予以挖掘、认可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五是进行综合性政策和相关立法准备工作。为切实维护超龄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时机成熟时落地实施,为维护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等权益提供法制保障。